01 六月 2011
股票掛失及補發作業程序
壹、法令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貳、申請股票掛失流程
一、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股票遺失所在地治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二、申請人持報案證明及原留印鑑至本公司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本公司
於審核資料無誤後,出具掛失函一份交付股東,掛失股票若係已上市櫃者
,本公司依規定須函報相關單位。
三、申請人應於五日內持掛失函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填寫公示催告聲
請狀。
四、聲請後約十日,法院會寄達公示催告裁定書,申請人應將裁定書全文登報
一天,並購買刊登之全刊報紙三份。
五、申請人應將公示催告裁定書影本及報紙一份送交本公司,並自行保留公示
催告裁定書正本及報紙,以便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申請除權判決之用。
參、股票補發流程
一、申請人自登報日起至公示催告期間(通常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持
公示催告裁定書正本及報紙一份至原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二、法院約十日後會寄達出庭通知,出庭後約七日可收到法院寄達之「除權判
決書」。
三、申請人持除權判決書及原留印鑑至本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補發之新股票
於簽證後約一星期即可交予申請人。
肆、撤銷掛失流程
一、未聲請公示催告者,申請人持原留印鑑至本公司填妥「股票掛失撤回通知
書」即可。
二、若已聲請公示催告者,除前一、之外另須檢附公示催告撤回狀影本及法院
收文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