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未上市股票最低稅負的課稅方式出爐。財政部擬訂納稅義務人有申報,但沒成本憑證者,股票交易所得以賣出價格二○%核定所得;若無自動申報,且無成本證明,以股票淨值七五%核定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台灣近二十年沒課徵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稅,怎麼計算課稅方式,財政部傷透腦筋。財政部最近完成「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草案,最快本週會開始預告,接受提議。 


外界最關心年代久遠的股票無法證明成本,如何核定?財政部確實還保留收入七五%課稅,但是也做了相當的修改,課稅方式主要分成三大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成本和成交的交易價格,以個人提出的證明核實認定。第二種:個人取得「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未上市櫃股票,在九十五年後賣出,須向國稅局申報,若個人「主動申報」但不能提出股票成本證明者,以收入二○%核定股票的所得,再乘上最低稅負稅率,就是基本所得稅額。 


第三種:如果個人「不主動申報」,也沒有提供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的成本證明,則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核定收入的七五%計算所得額;因為稅捐稽徵機關也查不到成交價格,所以會採用「淨值七五%」為查訂所得,再乘上最低稅負的稅率,就是基本所得稅額。